自四月,我們新簽為期三個月的短期租約展開起,與租務人員至今長達兩個月的周旋令人極度疲累,心底亦一直有著各種不安全感。他們說管理層如今不設短租,要我們此後得續租一年又或遷出。顯然,一年的新租期並不切合我們的需要。
我們從不同的渠道得知即使租約期滿,但現行的法例下,業主並不能於完約日即時取回單位,除非提供最少兩個月通知期,甚至其實是直至收到法庭驅逐令,租客才必需遷出的。
話雖如此,但我們仍不太肯定七月完約時到底會是如何,畢竟沒這經驗,所以仍不斷去留意各租盤/短期租約/酒店住宿等,以備不時之需。我們亦一直不斷告訴女兒,要有短期內搬遷的心理準備。
上星期五黃昏,終於收到租務部的「迫遷通知」,嚴正要求我們完約當日交還單位,否則會申請法庭令云云。
詢問律師的意見,他直指對方做法不合法,因為沒跟隨法律要求而提供兩個月通知期,所以我們根本不用理會對方發過來的文件,直至他們更正提供兩個月通知期為止。
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租客,我們還是把律師的話轉告了租務部。是日黃昏,收到對方電郵,在向我們道歉沒有跟足法律程序之餘,亦要求我們同意最後遷出期為八月尾,否則便會發出法庭驅逐令。
所以,就是延長了一個多月的租期吧!
期望到時已經完成整個購屋程序好了。